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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做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小九体育直播在线观看    发布时间:2023-12-12 02:30:32

  2. 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一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

  4. 夫妻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应注意核实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线.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未获另一方追认的无法证明抵押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6.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紧密关联来判断。

  一、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当没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对外保证的行为获得配偶的同意时,该保证属于夫妻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有观点认为考虑到保证债务自身的性质以及法律对保证债务的特殊规定,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认为保证债务属于债务的一种,当该类债务满足《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保证债务的立法定位

  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以下简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已经对保证债务的特殊性作了确认,夫妻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工作的通知》所修改,因此《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失去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意义。

  即使《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仍具有效力,一同生活标准依然符合该份文件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该份文件视为否认所有夫妻一方保证之债适用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的做法。例如在黄某某等诉郑某、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在判断妻子吴某某是否应当为丈夫郑某对外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并没有审查郑某负担担保债务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直接以《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这样的理解过于片面,在保证人配偶获得了因保证而带来的利益时,不将其纳入债务承担的范围显然有失公平。同时,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也为保证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创设了条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学者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本应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共债推定”进行扩大化处理,造成了恶意债务、非法债务以及虚假夫妻债务的飞速增加。因此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理解为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法院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作出,保证人配偶是否应当与担保人一同承担保证责任以一同生活标准来确定较为合理。

  有观点认为,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既没有金钱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保证人也无法从保证合同中受益,因此不同于一般的一方对外负担的债务。由此,无偿保证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争议,正如有学者指出当债务的设定无法为夫妻一同生活带来利益时,负债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之间的逻辑将被切断。

  然而保证人也可能因保证合同而受益。例如在有偿保证合同当中,保证人往往会因自己的保证行为向被保证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与借贷之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获得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资金不同,保证人获得的资金并非基于保证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等关系产生。然而,“小两口在债务发生后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保证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点是该债务是否是因保证人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负担,债务与金钱利益的获得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因提供保证而获得的利益包括因保证合同而直接、间接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但不应当包括无法以金钱衡量的内容,例如为提升自己家庭的社会评价、为维护与夫妻一方其他亲属的和睦关系等。首先,虽然从长远看可能会产生某些财产性利益,例如因社会信用度高而获得更加多订单等,但这些财产利益与保证之债的关系过于遥远,对这些利益进行认定势必导致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其次,非财产性利益属于主观感受,每个人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因而难以界定是否获得非财产性利益;最后,基于非财产性利益的获得而要求保证人的配偶承担财产性赔偿并不公平,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个等价公式,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很难令人满意。

  第一,真实的生活中存在的个人保证多为无偿保证,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处获得利益,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价,其提供保证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因此,夫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做担保而形成的对第三人清偿的责任,是以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做担保,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做担保,通过担保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为月息2%,保证人的收益为0.5%,该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紧密关联,与之对应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借款做担保,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小两口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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